【案情简述】
2018年,李某将个人经营的美容机构转让给了钱某,并办理了经营者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10月,钱某在未告知之前已充值的会员的情况下将店铺关闭,并注销了工商登记,导致许多消费者的钱都无法使用。在与钱某沟通无果后,四十几名消费者将钱某和李某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共计16万元的预付款。
最终,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李某钱某二人将预付款退回。
【律师说法】
消费者应当理性面对商家的宣传,采取预付式消费时,挑选相对来说信誉高、规模大的店家,也可以采取少量多次充值,既享受了部分优惠,也可以降低自身风险。经营者在经营者也应当自觉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细水长流,方是正道。
首先,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至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解决争议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四十六条 【投诉途径】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的诉权】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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