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述】

2018年,李某将个人经营的美容机构转让给了钱某,并办理了经营者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10月,钱某在未告知之前已充值的会员的情况下将店铺关闭,并注销了工商登记,导致许多消费者的钱都无法使用。在与钱某沟通无果后,四十几名消费者将钱某和李某一同告上了法院,要求退还共计16万元的预付款。

最终,案件在法院的调解下结案。李某钱某二人将预付款退回。


【律师说法】

消费者应当理性面对商家的宣传,采取预付式消费时,挑选相对来说信誉高、规模大的店家,也可以采取少量多次充值,既享受了部分优惠,也可以降低自身风险。经营者在经营者也应当自觉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细水长流,方是正道。那么当遇见了这样的事情,消费者该如何为护自己的权利呢?


首先,可以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至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法律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预付款后未履约的责任】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三十九条 【解决争议的途径】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投诉途径】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第四十七条 【消费者协会的诉权】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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