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楼掉落的碎玻璃砸中楼下路过的母子,最终导致一伤一死。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到底谁该负责?本篇为您详细讲解。

【案情简述】高空坠下玻璃碎片 母子俩突遇悲剧

车站广场对面,一栋写字楼下发生悲剧。市民朱某带着三岁的儿子周某和婆婆外出逛街。当一家人经过事发楼栋时,不幸突然发生。从高空坠下的一堆玻璃碎片,正好砸在了儿子周某的头部,朱某的胳膊和脸部也被玻璃碎渣扎伤。


随后,母子二人被送到了附近医院。当时儿子周某已处于昏迷状态,唇部发紫,头部一直在出血。更为严重的是,周某头部的伤口有十余公分,并且很深,甚至能看到颅内的脑组织结构。医院的奋力抢救和市民们的爱心接力,最终也未能留住周某幼小的生命。第二天,周某因抢救无效离世。


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 均被列为被告

事后,周某的父母周父和朱某决定通过司法程序为逝去的儿子讨个说法。事发楼栋的房地产开发商某达公司和物业公司某宏物业,全部被列入被告人。


法院已受理此案件。本案原告认为,某达公司既是事发楼栋的所有权人,又与某宏物业同为该楼栋的管理人,并明确选择请求由事发楼栋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审过程中,某宏物业认为坠落的玻璃属于15楼和14楼业主王某专有部分,相关侵权责任应由王某承担,并向法院申请追加王某为被告参加诉讼。经法院准许,追加王某为被告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

一、某宏物业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周父赔偿儿子周某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8万元;

二、某宏物业于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赔偿医疗费、住院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及交通费共计3万元;

三、驳回朱某、周父对某达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王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驳回朱某、周父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物业公司负全责

一审判决公布后,某宏物业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为查明致朱某受伤、周某死亡的玻璃的使用人和管理人是谁,中院依职权到该建筑物的设计单位调查,最终确认:虽然高坠玻璃位于15楼、14楼业主的房屋外,但因其系不能打开的“固定扇”,用途、功能实质上替代了外墙分隔空间、荷载、挡风、隔音、隔热、保温、防火、防水等功能,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应当属于某宏物业的管理范围。


同时,法院查明,某宏物业在2016年接收物业管理时,理应知晓建筑的安全外墙全部使用玻璃构成的事实状态,涉案的高坠玻璃在铝合金窗框外侧,用结构密封胶把玻璃和铝框粘合,玻璃的荷载主要靠密封胶承受,与砖墙和混凝土外墙相比,玻璃易损、密封胶易老化,发生脱落事件的概率相对较高。

涉案建筑物于2009年竣工,至事发时已满9年,某宏物业未提交确实、充分证据证实其就玻璃外墙已制定科学、有效、合理的物业管理方案,并已履行物业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严格管理、检查、维护的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高空抛物、坠物事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为此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2020年民法典全新修订,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以法条的形式,为人民群众撑起“保护伞”。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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